无形资产评估—商誉减值测试的评估方法
1、减值测试评估对象确定不正确商誉属于不可辨识的无形资产,因此无法单独进行转让、出租等经营活动,也无法直接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
2、商誉减值测试评估对象通常是包含该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的组合。
3、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在商誉减值测试时,需要先辨识、确定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并且由于商誉是出现在企业合并口径的财务报表中,此时的报告主体是虚拟的合并口径报告主体,不是单体的母公司报告主体,也不是单体的子公司报告主体。
4、因此在进行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辨识时,需要在合并口径的报表中辨识出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的组合,而不是在母公司的报表或子公司的报表中辨识。
5、目前,绝大多数商誉减值测试报告中均没有与商誉相关资产组辨识这一程序,而是简单选择当初并购时的并购对象的股权作为评估对象。
6、这种处理方式不符合会计准则对商誉减值测试的相关规定。
7、商誉产生的前提是并购对象必须形成一个或者多个业务资产组。
8、一个并购可能会形成对应不同业务资产组的商誉,需要针对不同业务资产组的商誉分别进行减值测试。
9、因此,必须先进行相关资产组的辨识与确定。
10、商誉大多是通过并购企业股权而形成的。
11、一旦并购完成,计量商誉的单元就改变为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不再是原被并购企业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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