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公告——宣告中国股权转让核定征收彻底谢幕
2021年的最后一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明确规定: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应该来讲,这个公告基本上将各种权益资产转让核定征收的漏洞彻底堵死了。针对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减持核定征收的问题,审计署特派办近几年来一直保持高度的关注,在每年的专项审计报告中都提到这个问题。比如,在《国务院关于2020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中,审计署就专门提到了:加强对个人股权转让逃避税的监管,增设日常监控指标,将符合一定情形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调整为查账征收。
这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41号公告也可以看作是对审计署针对税收征管质量审计中关注的这个问题的回应:
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直接持有股权、股票,这类个独、合伙不允许核定征收。
2、其实针对个人独资、合伙取得股权转让、财产转让所得不给予核定,在41号公告下发前,部分地方税务机关已经收紧口径了,基本不给予核定,已经给予核定的一律调整。比如,我们了解到,上海在2021年年初就通知将个独、合伙如果持有股权、股票的全部转为查账。但是,在部分地区仍默许核定的情况下,有人做了这样的变更:
这种合伙嵌套合伙的套利行为,在41号公告中也被彻底堵死了。因为,你只要是个独、合伙,持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也不允许核定征收。
所以,我们认为,41号公告下发后,中国股权转让核定征收的时代已经彻底谢幕了。
但是,我们在实务中了解到,也有部分人仍然铤而走险,在针对个独、合伙权益性资产转让核定征收取消后,即使按照查账征收方式,仍然通过倒填成本申报的方式实现核定征收的效果,我们认为,这种方式的风险在当下大数据监管下是极其高的,得不偿失。
目前,对于股权转让通过核定征收方式操作的,一般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一般按照反避税进行处理,补税并加收利息。
但是,如果你个独、合伙查账征收,个人通过倒填成本的方式申报实现核定的效果,这个属于故意的虚假纳税申报,属于偷税行为,不仅无限期追征,而且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故意而为,后期处罚很可能在2倍以上。
所以,大数据时代,税务合规是大势所趋,大家都必须直面这个问题。当然,目前合伙税制更多还是针对经营性所得制定的。现在大部分有限合伙企业都是从事投资行为,对于不从事合伙日常管理事务的有限合伙自然人LP,在目前加强征管的大趋势下,能否对于他们取得的各类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直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应该值得去研究,保持自然人直接投资和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投资税负的平衡。毕竟,国家大的战略也是鼓励发展机构投资,而非自然人直接投资这个方向。
来源:财税星空 作者:赵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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