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税真的应该被取消吗
自2021年末《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出台以后,对“核定征税”以及所谓“核定筹划”的争论尘嚣甚上,取消“核定征税”的传言不绝于耳,各地税务机关也谈“核定”色变,严控核定征税,将核定征税控制在年销售120万元以下、将“按年核定”改为“按季核定”、甚至采取一刀切的办法,一律不得核定。核定征税是否有存在的根基,又是这样从普遍存在的一种征收方式一步步蜕化为不合理税收竞争和税收寻租的手段呢?
核定征税作为一种税款征收方式,是查账征收的对称,也是查账征收的重要补充,是在该征收方式无效的情况下,保障国家税收权益的重要补充税款征收方式。它并不是我国的首创,世界上许多国家对那些难以依据账簿记载计征税款的纳税人通常采用这种方法,称之为“评估税收”、“课税推定”。
核定征税是在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包括收入、成本、利润)下,所采取的无可奈何之举措,其目的是为了税收的公平,不能让财务核算不规范的企业游离于税收监管之外。(详见《核定征税是税务机关无可奈何的临时举措》[问税问我:2020年8月16日])
由于核定征税具有“估算推定”、核定应税所得率较低、核算简单的特征且税务机关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逐渐演变为一些地方政府引资、引税的方式,而后又蜕变为纳税人寻租套利的重要手段,造成核定征税的泛滥和失控,严重扰乱了税收秩序和税收公平,所以主管税务机关不断收紧核定征税的审批,杜绝以核定征税谋求不正当税收收益的现象。
核定征收方式事具有上位法依据的,《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以及《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单行税法中均规定了核定征税的条件及核定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进一步明确了可以核定征税的六种情形以及核定应税所得率的三种具体方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又专门规定了核定征收的条件、核定征收方式以及应税所得率的幅度范围。同时《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则专门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可以设置复式账、简易账或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也解决了核定征收的存在基础。
虽然核定征税的泛滥和失控,有违市场公平和税收公平原则,不利于国家税收收入的筹集、不利于不同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的公平竞争,引发地方政府之间的恶性税收竞争,但它仍然是法定的税收征收方式,不能以惰政的思维、简单粗暴的方式取缔而了之。
在我国市场经济机制还不是很健全的现实环境下,应效法禹鲧治水,对核定征税亦疏不宜堵。深入剖析核定征税方式被滥用的深层次原因,一方面严格控制核定征收的条件和审批,更重要的是真正认识到核定征收的目的是引导企业规范会计核算、健全账簿账册,所以核定征税应带有惩戒性质,适当提高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率或者定额,引导企业自动遵从税法的观点,选择查账征收方式。
来源:问税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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