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金券、抵扣券充值优惠涉及的会计核算
消费后赠送代金券,在会计处理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消费后赠送代金券属于客户附有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行为,企业应当评估该选择权是否构成一项重大权利。企业提供重大权利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需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项履约义务,在客户未来行使购买选择权、取得商品控制权时,确认相应的收入。也就是说,商家在销售商品时,须将销售收入在销售商品和代金券中进行分摊,将代金券部分确认为合同负债,待实际履行义务时,再将合同负债确认为销售收入。
在税务处理上,增值税方面,商家在赠送代金券时,须按照实际收取的款项确认增值税的销售额,在消费者实际兑换使用代金券时,应视实际情况判定是否属于视同销售处理。企业所得税方面,则涉及所得税计税与会计核算间的差异,应进行纳税调整。
实务操作
1.客户充值收到100元。会计核算如下:
借:库存现金 100
贷:预收账款 100
2.客户消费100时,会计核算:
将交易价格在两项收入之间进行分摊,假定首先确认充值100的收入金额。
借:预收账款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4.3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66(100/1.06×6%=5.66)
合同负债 20
上述处理存在税会差异,根据增值税规定,提供住宿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点为:
1、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生活服务完成的当天。
2、特殊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生活服务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生活服务完成的当天。
因此,收到100元时,应全额交纳增值税,后期消费时使用代金券部分无需重复交纳增值税
3、客户消费212元,其中使用前期赠送金额20元,实际收款为192元,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92
合同负债 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
年末“合同负债”科目若还有贷方余额。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须将合同负债部分对应的未确认销售收入进行纳税调增。
政策依据
(1)《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来源:天扬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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