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取得专票开票人和复核人都没填可以用吗?
答:建议退回重开,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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