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表掌握所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项目 | 销售方式 | 合同、付款方式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备注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定基本原则 | 前提: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 基本原则:收讫销售款项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
三者孰先原则: 1.收讫销售款项当天; 2.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3.开具发票的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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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货物、进口货物 | 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为先开具发票的当天 | |||
直接收款 | 原则:无论货物是否发出,纳税义务均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 |||
有合同未收款 | 合同约定收款日 |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 | ||
有合同,先收款 | 收到款项当天 | |||
无合同,已收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如对方的入库验收单、货款结算单等) | 收到款项当天(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 |||
赊销、分期收款 | 有合同 |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 | ||
有合同未约定收款日 | 货物发出当天 | |||
无合同 | ||||
预收货款 | 销售一般货物 | 货物发出当天 | ||
销售特定货物:生产周期超过12个月 | 已收款 | 收到预收款当天 | ||
未收款 | 合同约定收款日当天 | |||
委托代消 | 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 | 收到代销清单当天 | ||
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 | 收到货款当天 | |||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 | 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 |||
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 |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 |||
视同销售货物 | 货物移送当天 | |||
进口货物 | 报关进口当天 | |||
销售劳务(加工、修理、修配) | 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 |||
提供劳务(提供中或已提供完成) | 收到款项 | 收款当天 | ||
有合同未收款 | 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 | |||
无合同未收款 | 劳务完成当天 | |||
销售服务 | 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 |||
提供服务 | 提供服务中或完成后,收到款项 | 收款当天 | ||
有合同并约定收款日 | 合同约定收款日 | |||
有合同未约定收款日 | 服务完成当天 | |||
无合同 | ||||
视同销售服务 | 服务完成当天 | |||
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 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 |||
已销售无形资产、不动产 | 销售过程中或完成后,收到款项 | 收款当天 | ||
有合同并约定收款日 | 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 | |||
有合同未约定收款日 | 无形资产转让完成当天 | |||
不动产权属变更当天 | ||||
视同销售无形资产、不动产 | 无形资产转让完成当天 | |||
不动产权属变更当天 | ||||
特殊销售行为 | 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 | 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 ||
建筑服务的质押金、保证金 | 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
金融商品转让 | 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当天 | |||
金融企业贷款利息 |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 |||
销售电力产品 | 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发电企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电力上网并开具确认单据的当天。 (二)供电企业采取直接收取电费结算方式的,销售对象属于企事业单位,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属于居民个人,为开具电费缴纳凭证的当天。 (三)供电企业采取预收电费结算方式的,为发行电量的当天。 (四)发、供电企业将电力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为发出电量的当天。 (五)发、供电企业之间互供电力,为双方核对计数量,开具抄表确认单据的当天。 (六)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以外其他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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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为开票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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