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企业名下房产被法院判决抵债给B企业,不办理产权转移手续,A企业应当于何时停止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B企业何时开始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问:A企业名下房产被法院判决抵债给B企业,不办理产权转移手续,A企业应当于何时停止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B企业何时开始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法院判决给B企业的房产,虽未办理产权转移,但已实际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处置权和使用权,即“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因此,A企业应当于该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也就是法院判决生效的当月末)截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B企业应当于“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次月(也就是法院判决生效的次月)开始缴纳房产税(按房产余值)、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上答复经请示自治区税务局财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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