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兄弟姐妹之间赠与房产后再对外销售,判断是否满5年免征个人所得税条件时,能否以赠与前的购房时间作为界定标准?
答:兄弟姐妹虽非直系亲属,但是对兄弟姐妹赠与房产后再对外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关于是否满5年的判断,可以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二条规定执行,即对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中第四条有关购房时间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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