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免税发票,取得的可以抵扣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新政,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而公交交通运输服务在36号文中是这样定义的。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享受免税的销售方如果开具增值税发票,都会开具税率栏为免税的发票。
如图:
取得这种免税发票自然是无法抵扣的,因为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按照票面的税额抵扣,这里税额为0.
但是,购进旅客运输服务的发票还可能取得其他普通发票。如图
如果这些公司享受了免税政策,从其开具的发票上我们是无法判断的,那么还能按照3%计算抵扣进项税吗?
答案也是可以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综上,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享受免税,纳税人从其取得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不影响纳税人按照39号公告的规定,凭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计算抵扣旅客运输进项税额。
简单的说,购买方不需要也没法判断销售方是否享受免税,一并按政策计算抵扣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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