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保险代理人如何代开发票?
答:保险代理人代开发票,分两种情况有不同处理方式: 第一种是由保险代理人自行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可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以下 称153号文件)仅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因此,如果保险代理人作为自然人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不属于153号文件规定的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范围,因此,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二种是由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发票的,此时保险企业可以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45号)第四条的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 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 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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