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夫妻双方婚前都有住房贷款,且双方婚前都已就各自购买的住房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2021年10月份结婚,婚后同一个纳税年度内可否修改为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五条规定:“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因此,一个纳税年度内同一个纳税人不能存在扣除100%及50%两种方式,而且系统也不支持这种操作,如果10月结婚,其中一方继续按照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另一方可暂停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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