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出租商铺,在装修期免收房租,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问:出租商铺,在装修期免收房租,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第三条规定,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按房产余值,另一种按租金收入。按房产余值征收的以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文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因此,如果承租方租期满后归还出租方是以毛坯的模样,则属于无租使用的行为,可按照财税〔2009〕128号文件规定执行;如果承租方租期满后归还出租方时没有恢复毛坯房模样,则出租方需要按照商铺的装修费用为计税依据缴纳出租商铺的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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