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广西区内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是否能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补充通知》(桂财税〔2011〕43号)的规定:
(一)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低于30%(不含30%),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半征收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30%(含30%),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2人(含12人)的单位,可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布者:cunzai,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www.newspronet.com/chouhua/73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