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妻子和前妻的孩子共同继承房产,法院调解后孩子放弃继承而获得补偿,是否适用不征个人所得税规定?
答:
国税函〔2010〕643号的规定源于财税〔2009〕78号,即直系亲属继承房屋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子女取得现金补偿的份额也相当于取得继承的一部分,因此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妻子和前妻的孩子共同继承,孩子放弃继承而获得的补偿,可参考国税函〔2010〕643号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发布者:cunzai,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www.newspronet.com/chouhua/74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