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广西区内的残疾人个人所得税是否有减征优惠?
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19〕21 号)规定,
一、残疾(不含重度残疾)人员、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 50%的个人所得税;重度残疾人员所得,减征 100%的个人所得税。
(一)本条所称的“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不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二)本条所称的“残疾(不含重度残疾)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三至四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五至十级)的自然人。 “重度残疾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一至二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一至四级)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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