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职工取得通讯补贴,是否适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规定,对我区企业职工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无论是以现金形式,还是以报销方式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每人每月不超过240元的标准内据实税前扣除,超出规定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职工取得通讯补贴收入,可按规定标准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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