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纳税人出租房产一次性收取租金收入的,能否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后计算缴纳房产税?
答:
1、对于采取预收款方式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其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对于采取预收款方式以外的应税行为,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行为发生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因此,纳税人一次性收取多期租金收入行为的,不予按租赁期限分摊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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