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是多少?有何特殊规定?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 (1985)财税字第143号)规定:“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应按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但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由受托方代征代扣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二)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的规定:“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
第十一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发布者:cunzai,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www.newspronet.com/chouhua/77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