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地产权属登记在企业名下,是否属于企业所办的学校自用房地产,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二条“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定,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主体是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名下房产、土地,且用途为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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