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股东因认缴资金未到位,被解除股东资格(除名),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因此,应该按照公司章程确定是否有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如果有,则按章程确定股东净资产,否则按实缴出资比例确定股东净资产。股东有净资产的,被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属于股权转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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