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私营医院购买房产、土地用于提供医疗服务,能否享受契税免征优惠?
答:
私营(民营)医院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不可免征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所称用于办公的,是指办公室(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所称用于医疗的,是指门诊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同时,《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规定,医疗的门诊部、住院部,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私营(民营)医院不属于上述性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纳税人,因此不符合免征契税的优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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