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对员工实施股权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该限制性股票分年解禁,请问员工取得解禁前的股息红利是否适用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答:(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 第四条的规定,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此处所称限售股,是指财税〔2009〕167号文件和财税〔2010〕70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由于上市公司实施的限制性股票不属于上述限售股范围,因此不适用该政策。
(2)个人持有限制性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个所得税可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第一条规定,即: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发布者:cunzai,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www.newspronet.com/chouhua/79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