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现行政策规定,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针对国务院及其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不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专门出具批准文件的情况,如何适用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941号)第一条规定,“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该通知附件明确,享受优惠备案时应附的证明文件和材料包括:国务院及其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的批准文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9号)以及《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9〕52号)等文件精神,上述批准文件,包括国务院及其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批准书、决定书,也包括会议纪要、请示批复及产权变动备案情况等能够证明国务院及其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同意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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