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本应在10月份发放的工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提前在9月份发放,是应该在10月份征期与9月份发放的9月份工资合并申报,还是在11月份申报?
答: 如果符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提前发放的工资税款所属期仍为10月,仍于11月征期申报。如果不符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应于10月征期按照税款所属期9月合并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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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本应在10月份发放的工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提前在9月份发放,是应该在10月份征期与9月份发放的9月份工资合并申报,还是在11月份申报?
答: 如果符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提前发放的工资税款所属期仍为10月,仍于11月征期申报。如果不符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应于10月征期按照税款所属期9月合并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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