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在筹建期内取得政府补贴5000万,同时筹建期内发生业务招待费1000万,其他费用支出1000万,目前企业应当按照5000万收入全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吗?企业同时发生的成本、费用是否可以当期列支?对于筹建期内取得非经营性收入的企业,其筹建期内发生的费用是否必须按照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执行?
答:企业在筹办期间发生的筹办费,扣除在此期间取得的营业外收入后的余额,按照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处理。筹办期间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其发生额的60%计入筹办费。如果企业在筹办期间发生的营业外收入(包括政府补贴)超过筹办费的,在企业进入正常生产经营后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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