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用人单位未安置残疾人,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享受优惠是否需要备案?
答:未安置残疾人的残保金优惠自2019年开始不需要备案。
桂财税〔2018〕55号第三条,用人单位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费额,并通过填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享受优惠。同时,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用人单位享受优惠事项后,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优惠事项符合条件。其中,享受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停产6个月以上或年度亏损额达到注册资金30%以上免征残保金等优惠事项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至当年12月31日前,按照本通知列示的留存备查资料清单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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