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提折旧,待取得发票时已超过12个月的,如何处理?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因此,在固定资产投入12个月后仍未取得发票的,未取得发票部分的折旧不得扣除。
后续取得发票的,应对固定资产原值进行相应调整,并按调整后的原值计提折旧。涉及以前多计提折旧的,需要补缴相应税款;涉及少计折旧的,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的,可以按规定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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