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将房地产出租给学校使用,能否适用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二条“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定,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主体是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名下房产、土地,且用途为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目前对纳税人出租房产给学校使用没有出台房产税优惠政策,不适用上述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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