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逾期未申报是否加收滞纳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九十四条规定:“本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发布者:cunzai,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www.newspronet.com/chouhua/8519.html
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逾期未申报是否加收滞纳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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