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纳税人享受北部湾经济区、珠江—西江经济带税收优惠(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执行期限未满的,2021年是否可以继续执行?
答: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14〕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珠江—西江经济带(广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6〕70号)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未满的,仍按桂政发〔2014〕5号、桂政发〔2016〕70号文件执行至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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