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取得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的一般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申报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的第8b栏和第10栏的金额是否需要换算成不含税金额?
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所取得的扣税凭证上注明或按规定计算的金额和税额。
依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由于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上的票价+燃油附加费的金额,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上的票面金额均为含税金额,因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8b栏和10栏的金额均需填写换算后的不含税金额。
发布者:cunzai,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www.newspronet.com/chouhua/89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