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残疾人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可享受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吗?
答:根据财税〔2018〕164号,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也即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按桂政发〔2019〕21号,残疾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因此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可享受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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