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开票时销售方信息电话号码错一个字可以用吗?
答:购买方和销售方信息必须保证填写无误,根据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由此可见,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与销货方信息必须完整填写,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购货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必须填写,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地址等信息文件并没有强制性要求,建议完整填写。若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给企业之外的个人消费者、个体工商户,以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性单位,可以不用填写纳税人识别号一栏。
发布者:cunzai,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www.newspronet.com/chouhua/93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