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什么内容?举个例子?
答:“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主要是用于核算增值税的会计收入确认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存在差异等情况。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晚于会计收入确认时间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案例1:甲企业2022年出租房屋给乙公司,约定租金10万元/月(不含税),税率9%,约定租赁支付为半年支付1次,分别为2022年6月和12月。
解析:
根据规定,双方签订有书面租赁合同,约定有收款时间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因此,会计核算的1-5月以及7-11月,虽然会计核算可以确认收入,但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却没有发生。
(1)1-5月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10.9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万元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0.9万元
(2)6月份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65.4万元(10×6×1.09)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4.5万元(0.9×5)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万元
应收账款-乙公司 54.5万元(10.9×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4万元
(二)执行新收入准则后,“合同负债”按不含税金额确认,差额计入“待转销项税额”
在执行新收入后,大家对于预收货款计入“合同负债”,到底该是含税金额还是不含税金额,曾经有过争议,最后在2020年12月财政部会计司通过问答的形式进行定调。
问: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时,对于因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及相关增值税应当使用什么会计科目?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的规定,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如企业在转让承诺的商品之前已收取的款项。企业因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适用新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使用“合同负债”科目,不再使用“预收账款”科目及“递延收益”科目。
根据新收入准则对合同负债的规定,尚未向客户履行转让商品的义务而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中的增值税部分,因不符合合同负债的定义,不应确认为合同负债。
案例2:假如A企业商品比较紧俏,丙公司为了确保及时购进货物,于2022年4月28日支付了一笔预付款113万元。A企业在2022年6月1日给丙公司发出了不含税价100万元的货物。假定A企业所有商品税率为13%。
解析:
(1)A企业收到丙公司预付款时:
借:银行存款 113万元
贷:合同负债-丙公司 100万元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3万元
(2)A企业实际销售发货:
借:合同负债-丙公司 1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元
同时,转销: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3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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