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首饰的相关财税处理
1、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 计征消费税。
2、为此,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应分别按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3、 (1)随同金银首饰销售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随同销售的商品一并计入商品销售收入。
4、因此包装物应交的消费税与金银首饰本身销售应交的消费税应一并计入销售税金. (2)随同金银首饰销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5、因此包装物应交的消费税应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6、 《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95号〕,自1995年1月1日起,所有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
7、 有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核算金银首饰应缴纳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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