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法主席令13届第89号 2021-6-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1年6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征税范围及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纳印花税。 第二条 【课税对象】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第三条 【课税对象】本法所称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 第四条 【税目税率】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第五条 【计税依据】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第六条 【特殊情形计税依据】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第七条 【特殊情形计税依据】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第八条 【应纳税额】印花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第九条 【同一凭证多个税目计税规则】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并分别列明金额的,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十条 【同一凭证多方当事人计税规则】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一条 【营业账簿应纳税额计算规则】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二条 【税收优惠】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第十三条 【纳税地点】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第十六条 【纳税期限】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第十七条 【缴纳方式】印花税可以采用粘贴印花税票或者由税务机关依法开具其他完税凭证的方式缴纳。 第十八条 【征管依据】印花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九条 【法律责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生效日期】本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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