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9]24号 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

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4号       2019-02-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鼓励罕见病制药产业发展,降低患者用药成本,现将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自2019年3月1日起,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罕见病药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简易征收政策。

四、本通知所称罕见病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罕见病药品制剂及原料药。罕见病药品清单(第一批)见附件。罕见病药品范围实行动态调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明确。

附件:罕见病药品清单(第一批)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

2019年2月20日

发布者:cunzai,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www.newspronet.com/fagui/zengzhishui/5486.html

(0)
上一篇 2022-07-13 20:37
下一篇 2022-07-13 20:41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

联系我们

000-000-0000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件:510061346@qq.com

工作时间:5+2,白加黑

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