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           2017-5-23

  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本法规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9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配合增值税税率的简并,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11%税率”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1,所涉及的填写说明调整内容见附件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二、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8栏“其他”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2,所涉及的填写说明调整内容见附件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相关政策——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三、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附件废止]《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3.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调整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5月23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7年06月01日

为配合增值税税率的简并,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的主要内容是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第4栏“11%税率”调整为两栏,分别为“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8栏“其他”调整为两栏,分别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的填写说明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增加的“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栏用来单独体现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时,为维持原农产品扣除力度不变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二)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在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或者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的当期,凭取得(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11%扣除率计算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如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包括购买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等情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于生产领用当期按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与11%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附件3:

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调整事项

为配合增值税税率的简并,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栏次进行了调整,现将对应填写说明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调整事项

第(二十五)项、第(三十二)项勾稽关系公式中“第1、3行之和”表述增加“4a”行,修改为“第1、3、4a行之和”。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写说明调整事项

(一)第(二)项第1至3点及第(四)项第2至5点中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包含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情况除外。

(二)第(二)项第4点修改为:第4栏“(二)其他扣税凭证”: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扣税凭证的情况。具体包括: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含农产品核定扣除的进项税额)、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抵扣凭证。该栏应等于第5至8b栏之和。

(三)第(二)项第6点修改为: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纳税人本期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取得(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及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税额”栏=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1%+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1%

上述公式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

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填写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填写“份数”“金额”。

(四)第(二)项第8点中的“第8栏”修改为“第8b栏”。

(五)第(二)项增加第13点,内容如下:

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时,为维持原农产品扣除力度不变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该栏不填写“份数”“金额”。

(六)第(二)项第9点勾稽关系公式中“……<第1栏+第4栏……”修改为“……≤第1栏+第4栏……”。

(七)第(四)项第8点修改为:第31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及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三、《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填写说明调整事项

行次填写说明勾稽关系公式中“第2+4+5+9b+12+13a+13b行”表述的“4”修改为“4b”,即“第2+4b+5+9b+12+13a+13b行”。

发布者:cunzai,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www.newspronet.com/fagui/zengzhishui/6455.html

(0)
上一篇 2022-08-29 16:13
下一篇 2022-08-29 16:15

相关推荐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4号 关于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4号      2018-5-11 现将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自2018年6月1日起,对申报进口监管方式为1500(租赁不满一年)、1523(租赁贸易)、9800(租赁征税)的租赁飞机(税则品目:8802),海关停止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租赁飞机增值…

    增值税及附加 2022-07-15
    26200
  • 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

    2022-06-27
    84800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7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水资源费改税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7号      2017-12-25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有关规定,现对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问题,公告如下: 原对城镇公共供水用水户在基本水价(自来水价格…

    增值税及附加 2022-08-23
    22600
  • 发改运行[2021]602号 关于做好2021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做好2021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 发改运行[2021]602号        2021-4-29 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应急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统计局、银保监会、证监…

    增值税及附加 2022-07-02
    22900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附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附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2019-4-30   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

    增值税及附加 2022-07-21
    141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

联系我们

000-000-0000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件:510061346@qq.com

工作时间:5+2,白加黑

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