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 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      2016-07-28

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28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承办 办公厅2016年8月2日印发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6-08-11

一、随着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全面推行,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加强专用发票管理日趋成熟,税务总局决定取消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相应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

二、上述规定取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的规定,发生发票被盗、丢失情形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发现被盗、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发布者:cunzai,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www.newspronet.com/fagui/zengzhishui/9561.html

(0)
上一篇 2022-09-18 12:06
下一篇 2022-09-18 12:09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

联系我们

000-000-0000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件:510061346@qq.com

工作时间:5+2,白加黑

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