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 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条款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条款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      2016-05-27

  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第一条自2016年9月1日起废止。

自2016年3月1日起,税务总局对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消了增值税发票扫描认证,纳税人可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更好地便利纳税人,税务总局对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相关功能进行了优化完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条款废止]延长确认发票信息时限。将纳税人确认当月用于抵扣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的最后时限,由当月最后1日延长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2日。

二、优化系统功能。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优化完善了系统登陆、查询和信息下载等功能,纳税人可在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下载相关功能说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5月27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6年05月31日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自2016年3月1日起,税务总局对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消了增值税发票认证,纳税人可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更好地服务纳税人,税务总局组织对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相关功能进行了优化完善,发布公告说明有关事项。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延长确认发票信息时限。将纳税人确认当月用于抵扣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的最后时限,由当月最后1日延长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2日。

(二)优化系统功能。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优化完善了系统登陆、查询和信息下载等功能,纳税人可在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下载相关功能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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