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广西注册会计师行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桂会协[2022]66号 2022-8-19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国办发30号文件”精神,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注册会计师队伍,进一步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持续、健康、有序的发展,提高行业服务能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广西注册会计师行业奖励办法》,现予以印发。
附件:
1.广西注册会计师行业奖励办法
2.广西注册会计师行业奖励(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
3.广西注册会计师行业奖励(个人)申请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2年8月19日
附件1
广西注册会计师行业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文精神,结合《广西注册会计师行业“十四五”发展规划》,激励行业广大从业人员增强荣誉感和责任感,进一步推动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制定广西本注册会计师行业奖励办法。
第二条 行业奖励方向主要包括注册会计师和其他从业人员在广西区内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期间取得工作和学习方面的成果;行业党委表彰的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支持党建工作(党外)合伙人(股东)、先进基层党组织;行业资深会员等。
广西区内会计师事务所指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依法批准设立,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
第三条 行业奖励由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审核发放。
第四条 行业奖励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从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历年结余资金中支出;
(二)从会费收入中列支;
(三)接受捐赠;
(四)其它收入。
第五条 行业奖励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使用;
(二)公开透明;
(三)接受监督。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行业奖励使用范围:
(一)行业党委表彰项目;
(二)行业人员课题研究;
(三)会计人才培养项目;
(四)参加专业竞赛并取得优异成绩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
(五)自我进修并取得优异成绩的从业人员;
(六)行业资深会员。
第七条 行业党委表彰项目和奖励标准:
(一)对获得全国注会行业党委、全国评估行业党委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等奖项的,给予个人2000元奖励,并给予所在事务所5000元奖励;对获得全国先进会计师事务所党组织、全国先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党组织等奖项的,给予获奖党组织5000元。
(二)对连续三年获得广西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支持党建工作(党外)合伙人(股东)等项目的,给予个人1000元奖励,并给予所在事务所3000元奖励;对获得先进基层党组织等奖项的,给予先进基层党组织3000元奖励。
第八条 行业从业人员课题研究方面的项目和奖励标准:
行业从业人员参加课题项目并获得奖项,协会给予奖励,其中:
(一)课题研究获得国家级奖项的,给予个人10000元奖励,并给予所在事务所15000元奖励。
(二)课题研究获得自治区级奖项的,给予个人5000元奖励,并给予所在事务所10000元奖励。
(三)课题研究获得厅(市)级奖项的,给予个人3000元奖励,并给予所在事务所5000元奖励。
第九条 会计人才培养项目和奖励标准:
会计人才培养项目主要包括:财政部或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广西“十百千”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注册会计师类)等。
(一)注册会计师入选财政部或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并完成培养的,给予个人3000元奖励,并给予所在会计师事务所30000元/人奖励。
(二)注册会计师参加财政部或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进入最后一轮考核环节,给予个人1000元奖励,并给予所在会计师事务所3000元/人奖励。
(三)会计师事务所培养的注册会计师入选广西“十百千”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注册会计师类)并完成培养的,给予个人2000元奖励,并给予所在会计师事务所20000元/人奖励。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参加专业竞赛取得优异成绩的奖励范围和标准:
(一)会计师事务所参加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专业知识竞赛成绩名列全国前十名的,给予10000元奖励。
(二)会计师事务所参加自治区财政厅、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专业知识竞赛成绩名列全区前十名的,给予5000元奖励。
(三)注册会计师参加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专业知识竞赛成绩名列全国前十名的,给予个人5000元奖励,并给予所在事务所10000元奖励。
(四)注册会计师参加自治区财政厅、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专业知识竞赛成绩名列全区前十名的,给予个人3000元奖励,同时给予所在事务所5000元奖励。
第十一条 自我进修并取得优异成绩的从业人员予以奖励的范围和标准:
(一)从业人员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期间,一次性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的,给予个人3000元奖励,并给予所在事务所5000元奖励。
(二)注册会计师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期间,取得硕士或博士学位并获得办学单位优秀论文奖的,给予个人3000元奖励,并给予所在事务所5000元奖励。
第十二条 行业资深会员奖励范围和标准:
(一)注册会计师入选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的,给予个人1000元奖励,并给予所在事务所5000元奖励。
(二)注册会计师从业满十五年且获得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表彰的,给予个人1000元奖励,并给予所在事务所5000元奖励。
第三章 奖励的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十三条 奖励申请者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近三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及以上的行业惩戒;
(二)符合本办法的奖励规定。
第十四条 上述奖励项目实施遵循原则:同一奖项、专业竞赛或课题等获得不同层级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项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个人申领行业奖励的须于每年五月底前提出上年度所获奖励申请,上报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填写《广西注册会计师行业奖励(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附件2),并将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培养资料、获奖证书等)一并上报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个人填写《广西注册会计师行业行业奖励(个人)申请表》(附件3),并将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获奖证书等)一并上报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十八条 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应按照本办法规定严格审核申请人报送的材料,审核通过后在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等平台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的,予以发放奖励。
第十九条 提供虚假材料冒领、骗取行业奖励金的会计师事务所及个人,一经查实,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将在行业内进行通报,责令其全额退回所领取的奖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视情况再作调整。
附件2
广西注册会计师行业奖励(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申请项目 | |||
申请理由 |
主任会计师签名: 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 ||
区注协审核意见 | 单位公章: |
附件3
广西注册会计师行业奖励(个人)申请表
姓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
学历、学位 | 政治面貌 | 联系电话 | |||
执业资格 | 职称 | 从业时间 | |||
申请项目 | |||||
申请理由 |
申请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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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意见 |
主任会计师签名: 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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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注协审核意见 |
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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