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单独修建售楼部营销设施费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如何扣除
1、答:房地产企业单独修建的售楼部、样板房等营销设施费,应分不同情况处理:房地产企业在开发小区内、主体外修建临时性建筑物作为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应计人房地产销售费用扣除。
2、售楼部、样板房内的资产,如空调、电视机等资产性购置支出不得在销售费用中列支。
3、房地产企业在主体内修建临时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
4、房地产企业利用规划配套设施(如会所、物业管理用房)作为售楼部的,发生的售楼部、样板房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按以下原则处理:
5、①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6、②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7、③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人,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土地挂牌出让后需缴纳哪些费用
1、包括纳税人以出让或者转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或者转让协议上注明的价款以及受让方按规定缴纳的契税,协议上未注明价款或者未签订出让或转让协议的,以纳税人实际支付的价款为准。
2、我国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在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3、由于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繁多,核算比较麻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特别是加计20%的扣除时,需要特别注意。
4、一、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根据《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规定,在具体计算增值额时,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缴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5、显然,这种情况没有规定加计扣除项目。
6、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缴纳的有关费用、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7、这种情况虽然可以加计扣除,但在计算转让土地使用权加计扣除项目时,仅是对开发成本加计扣除,对土地成本价款不加计扣除。
8、(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缴契税《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9、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可作为加计扣除20%的基数。
10、(三)土地闲置费《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11、因此,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能予以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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