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 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2022-06-12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现将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公告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的具体情形

(一)书立应税凭证的纳税人,为对应税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二)采用委托贷款方式书立的借款合同纳税人,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

(三)按买卖合同或者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的拍卖成交确认书纳税人,为拍卖标的的产权人和买受人,不包括拍卖人。

二、关于应税凭证的具体情形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应税凭证的标的为不动产的,该不动产在境内;

2.应税凭证的标的为股权的,该股权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

3.应税凭证的标的为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的,其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

4.应税凭证的标的为服务的,其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三)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书立的购售电合同,应当按买卖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

(四)下列情形的凭证,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

1.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征收、收回或者补偿安置房地产书立的合同、协议或者行政类文书。

3.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

三、关于计税依据、补税和退税的具体情形

(一)同一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中涉及两方以上纳税人,且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的,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确定计税依据。

(二)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三)纳税人因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减少或者增加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调整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重新确定应税凭证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调整后计税依据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调整后计税依据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四)纳税人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确定。

  万伟华:
  《公司法》有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应指的是尚未实际出资对应的股东权益,并不仅仅指认缴尚未实际出资的注册资本,股东权益包括实缴股本和留存收益。
  持股100%的股东未实缴出资,但公司溢价出售;所有股东未实际出资,但公司溢价出售,溢价属于未实缴出资的股东。部分持股的股东的溢价转让含有未实缴但其他股东同意此股东享有的股权权益,这些情况下,股权转让价格包含这一块溢价权益,不可能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中扣除。
  这条规定应是解决股权转让印花税执行中的实际问题:如要求企业虽未实缴,也要按所转让的注册资本全额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按注册资本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或存在公司股权溢价的,企业虽未实缴,不能享受股权价值,要求企业按所转让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缴纳印花税。
  如:持有49%的股份,对应注册资本认缴份额1000万,实缴为零,要求按1000万签订转让合同,并按1000万缴纳印花税,实际转让价为零,受让方履行标的股权中认缴但未实缴部分的出资义务。
  如:持有49%的股份,对应注册资本认缴份额1000万,实缴为零,对应净资产份额的价值为1500万,要求按1500万签订转让合同,并按1500万缴纳印花税,实际转让价为零,受让方履行标的股权中认缴但未实缴部分的出资义务,对应净资产份额的价值因为未实缴出资,由持有另外51%股东享受。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规定明确“列明”,即股权转让合同必须对此进行约定,是否构成股权转让价款。
  认缴份额1000万,实缴为零,转让价为零,同时列明不包括未实缴部分的股权权益(假设有净资产溢价,不归属于不实缴出资的股东所有)。假设归属于不实缴出资的股东所有,那么转让价就不应是零元了。
  对于未实缴出资的认缴部分,也要看合同如何约定最终的实缴出资。认缴份额1000万,实缴为零,转让价为1000万,原股东收到钱后将资本实缴到位,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确定,无法在合同中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


  (五)应税凭证金额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应当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确定计税依据。

(六)境内的货物多式联运,采用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以全程运费作为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采用分程结算运费的,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七)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

(八)纳税人多贴的印花税票,不予退税及抵缴税款。

四、关于免税的具体情形

(一)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明确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

(二)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家庭农场,具体范围为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以农场生产经营为主业,以农场经营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

(三)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学校,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实施学历教育的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四)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社会福利机构,具体范围为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五)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慈善组织,具体范围为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六)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七)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具体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6月12日

发布者:cunzai,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www.newspronet.com/qita/54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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